【初選47人案・審訊第 116 日】
#墨落無悔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 #港區國安法
獨媒報導 | 2023.11.29
-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政權問責 不應構成顛覆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9日)踏入審訊第116天,控辯雙方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就被告被控串謀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控方認為《國安法》原意為防範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與武力相關、亦不一定涉刑事罪行,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濫用《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亦屬「非法」;又指今時今日對抗政權無需「暴力革命」,散播謠言也能危害國安,若狹窄詮釋控罪定義會違立法原意。控方亦認為毋須證明被告知道其行為是非法也可入罪。法官陳慶偉預料本案會在3至4個月後裁決。
事隔3個月開庭 旁聽親友向被告揮手
今天是初選案事隔3個月後再開庭,法院外有約10名軍裝警和傳媒聯絡隊戒備,「王婆婆」王鳳瑤則揮動英國旗,及舉起「Free 47 Free all 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的紙牌。
還柙被告步入法庭時,旁聽親友向他們揮手,有人向身穿深啡長褸、樽領灰色毛衣的鄒家成說:「靚仔咗喎!」,鄒露齒微笑,吳政亨亦與旁聽席打手勢溝通。有份代表認罪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和大律師吳靄儀亦坐在延伸庭律師席。
辯方:「其他非法手段」應與武力相關 控方:不必然涉武力
控辯雙方早前提交結案陳詞,部分被告亦就法律觀點作聯合陳詞,控方今就法律陳詞作出回應,而辯方獲准於下周一(12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回應。
《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other unlawful means)」,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辯方爭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句應以「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詮釋,由於前句為「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故「其他非法手段」應只指涉與武力相關的手段。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詮釋條文時應全面考慮立法脈絡和目的,而《國安法》目的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當中無限於武力手段。
對辯方比較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字,前者提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認為前者才指明非武力手段,後者並沒有。萬德豪反駁兩者寫法不同,指顛覆政權條文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為一個類別,「其他非法手段」則為另一個類別,前者與武力有關,後者則為武力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立法者使用此較概括(general)的字眼,是為了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法官李運騰問,控方立場是辯方詮釋不合理,因會收窄條文用途,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萬德豪同意。
▲ 副刑事檢控專員 萬德豪
控方:對抗政府無需暴力、散播謠言也可危害國安
李運騰續指,留意到顛覆罪條文主要針對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職能,而恐怖活動罪則針對公眾安全及財產,並指理解要破壞後者必然涉及暴力,但破壞前者是否未必涉及暴力?萬德豪同意,指顛覆罪條文旨在保障政治制度和政府機關,若將破壞相關制度的手段限制為武力是不合理;又指以往一般認為需以「暴力革命」對抗政權,但在21世紀的今天,環境完全不同,要對抗政權不一定需要暴力,而社交媒體令資訊傳播變得容易和方便,人們可利用這些渠道達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散播謠言也能對政權和政府架構造成影響,狹窄詮釋條文是不正確和不恰當。
控方:「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 被告違議員職責亦屬非法
至於辯方爭議「非法手段」須限於「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ce),控方不同意,指根據字典,「非法」不止限於「干犯刑事罪行」,又指《國安法》理應是有力有效的法律,若條文難以執行、須先證被告干犯刑事罪行,「製作這樣的法律有什麼意義?」法官李運騰指,辯方或反駁此為顯示罪行的嚴重性,因可囚終身,萬德豪重申考慮立法目的,條文字眼應採用較闊而非較窄的理解。
萬德豪續指,「非法」可分為兩個層面,首先就刑事罪行層面,本案被告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最終串謀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便可能干犯發假誓或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若法庭不接納,控方亦認為應考慮被告對《基本法》的「態度」,指被告濫用議員職權也屬「非法」,因他們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違反(breach)《基本法》下的議員職責及《基本法》的核心原則。
法官陳慶偉一度問,若在一宗民事訴訟中理應由原告勝出,但法官因與被告相熟而判他勝訴,那其動機是否濫用職權,令其判決非法?萬德豪同意。
而就辯方援引海外案例指被告是運用憲制權力否決預算案,萬德豪指該案例亦強調議員並非橡皮圖章,投票前須審視議案,與本案的無差別否決不同。法官李運騰則指,其他地區是主權國家,與香港情況很不同,在其他地方合法的事情在香港未必合法,不能直接套用香港。
控方:毋須證被告知道行為犯法亦可入罪
最後就辯方爭議,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時知道所作行為是非法,而被告相信其行為不違法可構成合理辯解。控方回應,「非法」一詞並不涉任何精神意念元素(mental elements),只是用來形容被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非「犯罪意圖(mens rea)」,因此「無論被告是否相信其行為是合法,也沒有關係」。
法官李運騰指,本案並非「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的罪行(即沒有犯罪意圖也可入罪),控方須證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控方同意,但舉例就誤殺罪,終院亦裁定被告是否知道所作行為是非法並不重要,認為相同邏輯可應用在本案。
控方:有足夠證據吳政亨與各被告涉同一串謀
李運騰續提及,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一方主張,就算吳與戴耀廷有協議,也並非本案指控的協議,又指除了戴耀廷外,其他被告均不認識吳政亨,即使區諾軒和趙家賢亦不認為他是計劃一分子。萬德豪指共謀者不一定要互相認識,強調有足夠證據推論吳政亨與所有其他被告涉同一串謀。
官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
控方陳詞完畢,就案情的陳詞則依賴書面陳詞。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其後申請押後至周五就法律觀點回應,但法官陳慶偉認為沒有需要,指可先聽取就事實方面的陳詞;又指法官李運騰將處理另一宗案件(《蘋果日報》案12月18日開審,料審期83天),而他和法官陳仲衡於2024年亦有其他案件要處理。Beel 問及裁決的大約時間,陳慶偉估計約在3至4個月後。
▲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辯方續進行結案陳詞。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9日)踏入審訊第116天,辯方進行結案陳詞。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本案要在香港的獨特背景下審視,當中爭取雙普選是《基本法》的莊嚴承諾,而案發時香港已回歸23年,爭取普選之路也已持續23年,「35+計劃」是其中一部分;兩人從無提倡顛覆政府機關和推翻憲制秩序,只是相信香港的制度,尋求向政權問責和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不應是顛覆」,望法庭判處二人無罪。石亦指,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只是熱心協助戴耀廷的「粉絲」,與戴無就初選後行為有協議;而余慧明雖表明有意否決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但無與他人協議一起否決。
林卓廷和黃碧雲一方則指二人無簽「墨落無悔」,無足夠證據顯示二人同意無差別否決;何啟明一方稱他簽署「墨落」不代表一定會否決;楊雪盈一方亦指她從無表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楊雪盈
辯方:吳政亨不關心35+後的事、與戴耀廷無就當選後行為有協議
控方今早就法律爭議陳詞完畢,續由辯方陳詞。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二人情況較其他被告「獨特(unique)」,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沒有參選;余慧明雖參選衞生服務界,但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
石書銘指,若說吳政亨與戴耀廷有任何協議,只是限於「三投三不投」計劃及就初選投票日提供協助,而非本案指控與其他被告的串謀協議,因二人無討論過初選後的事,及勝選者入立會後會做什麼;又指從吳的受訪錄音及電郵紀錄,他只是關心如何取得35+,不關心取得35+後的事,他亦曾指在「攬炒書」(「墨落無悔」)和初選之間只能擇其一,會寧願「初選成事先」。
辯方:吳政亨僅熱心提供協助的「粉絲」、對否決預算案無立場
石書銘強調,若控方案情推到最高,也只能推論吳政亨對戴耀廷辦初選知情、與戴就35+的重要性意見一致,但就如何達成35+、議席分配及有否約束力等,二人沒有協議。石又指,吳與戴的 WhatsApp 對話並沒有提過否決預算案,而吳似是戴的「粉絲」、熱心提供協助,但戴的態度較為冷淡;對控方指二人關係密切,石指吳2016年只是戴耀廷「雷動計劃」的其中一名參與義工,與共謀者相距甚遠,該距離直至本案發生仍未跨越。
石強調,吳於本案僅為「輔助」(auxiliary)角色,屬旁觀者,他嘗試呼籲公眾支持初選,但不代表支持否決預算案;又指區諾軒和趙家賢均不認識吳,趙更稱吳的計劃與他和民主動力籌辦的初選無關。石亦重申,吳無論在《國安法》前後均對否決預算案沒有立場,認為首要是爭取35+,細節之後再傾,亦曾提過望「三投三不投」就否決的議題保持中立。
▲ 吳政亨
辯方:余慧明無與他人協議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有談判空間
至於余慧明,石書銘指她沒有參與地區直選、無參選任何協調會議和論壇,而雖然她表明有意否決預算案來爭取五大訴求,但一直獨自行事,不代表會與其他參與者一起否決預算案,亦沒有與其他地區參選人討論和達成協議一起否決。
法官李運騰指,但余也有參與初選、簽署「墨落無悔」、競選材料提及否決預算案,是否可推論她是串謀一分子?石指可作此推論,但並非唯一無可抗拒推論,又指余簽署「墨落」只因同意當中兩點,而聲明中提到的共識及替補機制與她無關。
石又指,無從知道政府會如何回應五大訴求、或余入立會後會如何投票,形容這是一個「政治的情況」,並非簡單的「yes or no」,永遠都有「互相讓步(give and take)」;而就余在罷工的經驗,顯然她認為與政府有談判空間,而非不能妥協、要無差別否決。
石又指,余雖看似「幼稚」的政治素人,但也明白五大訴求不能全部即時實現,否決只是談判策略;而余認為雙普選最重要,若政府未能提供普選時間表才會否決。
▲ 余慧明
辯方:被告只是追求落實《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 不能是顛覆
石書銘最後總結指,區諾軒也認同整個『35+計劃』是香港爭取普選之路的一部分,而本案要在香港的獨特背景下審視——本案發生時,香港已回歸中國23年,按照《基本法》承諾爭取普選之路也已持續23年。而吳政亨和余慧明均從無提倡流血衝突、並非尋求顛覆政府機關、也不是要推翻憲制秩序。
石強調,二人只是信賴一個在《基本法》實施、香港回歸中國時所許下的莊嚴承諾,「對我們的制度、法律框架和憲制秩序有信心」。歸根究底,他們只不過是尋求向政權問責、想根據憲制帶來政策改變、想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that cannot be subversive)」,「那不應是顛覆(that should not be subversive)」,請求法庭判處二人無罪。
辯方:林卓廷黃碧雲無簽「墨落」、黃受壓下仍稱有需要才用憲制權力
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則表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二人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二人只是同意參與初選,但政綱無提及否決預算案,其選區無就無差別否決達成共識,而二人沒有簽署「墨落無悔」,亦無證據顯示他們知道和支持「墨落」。沈指,控方唯一餘下指控二人的證據,分別是黃碧雲的初選論壇發言,及從林卓廷搜得的初選論壇筆記,而他已於陳詞分析相關證據的比重,不再重複。
法官李運騰關注,黃碧雲在選舉論壇提到「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權力同埋手段去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樣野,我哋一定會做」。沈指黃提到運用憲制權力,是呼應提名表格上有關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條款;而黃當時被較激進的參選人「夾(corner)」,但即使受壓仍向選民承諾,是在有需要時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與控方指她濫權否決財案相反。
▲ 黃碧雲
辯方:楊雪盈從無提否決預算案、非其他候選人「靈童」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表示,楊案發時只曾任區議員約5年,熱心服務社區,法庭應整體考慮其背景推論其意圖。雖然她初選落敗仍報名立法會選舉,但並非受其他候選人指派代為參選的「靈童」,而是顯示她不按協議自行行事。而區諾軒曾指楊無就否決預算案表達意見、趙家賢稱就戴耀廷提否決預算案,楊曾向他指「咪由佢講吓先囉」,都可顯示其心態。
張耀良又指,楊雪盈只是想參與立法會選舉,雖其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但只是出現在他人 Facebook 而非其個人 Facebook,無證據顯示她同意簽署。而楊雖有出席7月9日初選記者會,但發言不足一分鐘亦沒有內容;就法官李運騰提到其參選宣言稱要達成立會過半,「令政府正面回應五大訴求」,該文亦只是從辦公室電腦搜得,她從沒有發布。李運騰一度指這可證她對計劃的認知(knowledge),惟張強調,有此認知不代表楊同意。
張又指,楊不曾在論壇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從無提及中央政府等,她不關注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反而想爭取撥款,針對她的證據非常有限,應判處無罪。
辯方:何啟明只知初選目的爭立會過半、簽「墨落」不代表必否決
代表彭卓棋的大律師盧敏儀表示會依賴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至於代表何啟明的大律師阮偉明則指,何只是知道初選目的是爭取立會過半,不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雖然他沒有如岑子杰般在會議表明反對否決權,但沉默不代表支持。
阮偉明又指,何從沒有在論壇提及否決預算案,而其帖文提到「警暴橫行欺壓市民,公帑絕不能有一分一毫再落入惡貫滿盈的警隊手上」,亦不是否決所有撥款,而是反對撥款增加裝備。而就何簽署「墨落」,阮強調,何同意向政府施壓要求回應五大訴求,但不代表他一定會否決,因他理解該權力是可用可不用,亦無證據顯示他同意無論政府是否回應五大訴求都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何啟明
7名被告完成就事實爭議的陳詞,其餘辯方代表明續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